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稳定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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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意见》要求坚决纠正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不予招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签约时间,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在新业态用工方面,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完善政法专业毕业生便捷招录机制
《稳定就业意见》提出14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包括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房产租金、金融支持等就业优先政策。
此外,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稳定就业意见》中强调,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完善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通道,依法适用先予执行,推动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据统计,今年我国高校毕业生突破1000万大关,创历史新高。《稳定就业意见》中要求,坚决反对就业歧视。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不予招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
此外,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涉就业见习纠纷案件,妥善认定涉就业见习用工法律关系。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签约时间,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对于涉试用期纠纷案件,《稳定就业意见》指出,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可以引导用人单位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无法实施考察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期间可以协商不计算在原约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通过顺延试用期变相突破法定试用期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并且,完善政法专业毕业生便捷招录机制。人民法院科学设置司法辅助岗位,深化落实基层法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人民法院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岗位。平台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法院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
近年来,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各种灵活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就业。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2亿人左右;一些平台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
《稳定就业意见》就如何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二是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三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参照保障。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可以结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保障、安全卫生保障、相应社会保障等权益。劳动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者劳动强度明显不合理等非主观因素,超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受到消费者差评,主张不能因此扣减应得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四是对用工管理算法作出规范。就用工管理算法规则效力、算法不合理致劳动者损害时的责任承担等作出指引规定,要求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和规章制度,强化外卖快递从业人员遵守社会秩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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